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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至2018年青岛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发布时间:2019-06-21 浏览量: 45990 分享:

根据《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我委对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高新区)2016年至2018年管道天然气配气成本实施了监审。依据成本监审相关规定,我委通过政府招标采购确定并委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分所对被监审单位2016年至2018年运营成本进行了独立的专项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在专项审计的基础上我委实施了成本监审。成本监审对象包括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青岛泰能高新燃气有限公司、青岛新奥新城燃气有限公司。按照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对企业配气成本进行审核、归集、调整,核定单位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如下:

一、定价总成本

2016年至2018年企业配气总成本上报金额分别为33,752.21万元、35,814.67万元、35,540.82万元,核定金额分别为23,685.40万元、25,679.86万元、25,720.10万元,三年分别核减10,066.81万元、10,134.81万元、9,820.72万元。核减的主要项目包括职工薪酬、管网资产折旧、管网租赁费、车用气成本等。职工薪酬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青岛市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平均工资予以核减;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资产及配套费形成的管网资产所对应的折旧予以核减;由配套费形成的管网租赁费予以核减;车用气成本与配气业务无关予以核减。

二、核定后销气量

核定2016年至2018年企业销气量分别为32,455.24万立方米、36,670.24万立方米、40,324.91万立方米。

三、单位定价成本

 核定2016年至2018年单位定价成本分别为0.73元/立方米、0.70元/立方米、0.64元/立方米。三年加权平均单位定价成本为0.69元/立方米。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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